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滁州保安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:
發布時間:2023-12-26 點擊量:43
剝奪、限制公民人身自由;
搜查他人的身體或者扣押他人合法證件、合法財物;
辱罵、毆打他人或者教唆毆打他人;
私自為他人提供保安服務;
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;
為客戶追索各類債務或者解決勞務糾紛;
其它違反法律、法規和規章的行為。
公安部關于保安服務公司規范管理規定:保安服務公司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財務管理,建立健全各項財務規章制度,配備合格的財務會計人員,嚴格各項收入、支出核算,強化企業資產管理,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。
保安服務公司要切實保障保安人員的合法權益,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;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作用;加強對保安人員的教育和管理,建立健全保安人員學習、培訓、工作、監督檢查和獎懲制度。
保安服裝和保安標志實行全國統一制式、統一標準、統一管理,定點生產供應。式樣由公安部負責制定。保安人員執行任務時必須著統一的保安服裝、佩帶統一的保安標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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