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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急處理預案一:
盜竊、匪警應急處理
1、保安人員在執勤中遇有(或接報)公開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(如打、砸、搶、偷等)損害或威脅單位或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時,要切實履行保安員職責,迅速制止犯罪。
2、當發生突發案件時,要保持鎮靜,設法制服罪犯,同時立即通過通信設備呼叫救援。并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。
3、保安人員在聽到求救信號后,要立即趕到現場。
4、若犯罪嫌疑人逃跑,一時又追不上時,要看清人數、衣著、相貌、身體特征、所用交通工具及特征等。
5、有案發現場的(包括偷盜、搶劫現場)要保護現場,在警察到來之前,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任何東西,包括罪犯留下的一切手痕、腳印、煙頭等,不得讓外人進入現場;在警察未勘察現場或現場勘察完畢之前,保安員不得離開。
6、記錄用戶提供的所有情況,記錄被搶(盜)物品及其價值,詢問住戶是否有任何線索等情況。
7、若是運行過程作案,沒固定場地,對犯罪嫌疑人遺留下的各種物品、作案工具等,要妥善保存交公安機關處理,切不可將保安人員或其他人員的指紋等痕跡留在物品上。
8、如有人員受傷,要立即設法送醫院搶救并報告上級單位。
9、保安班長做好現場記錄,并寫出書面報告報有關部門。
應急處理預案二:
發現斗毆
1、執勤中(或業主投訴)或監控中心通知,發現有人爭吵、斗毆的現象時,要及時制止。
提醒:制止爭吵、斗毆的原則為:
(1)勸阻雙方住手、住口。
(2)對爭吵或斗毆的雙方或一方業主勸其離開現場。
(3)持有器械斗毆,應先制止持械一方。
(4)有傷員先送傷員去醫院醫治。
2、迅速報告上級領導,由上級單位出面調解,如個人力量單薄,應請求增援。
3、在制止爭吵、斗毆雙方時,切忌動粗,不允許惡言相向。
應急處理預案三:
發現業主醉酒鬧事或精神病人
1、醉酒者或精神病人失去正常的理智,處于不能自控的狀態下,易對自身或其他人員造成傷害,保安員應及時對其采取控制和監督措施。
2、及時通知醉酒者或精神病人的家屬,讓他們派人領回。
3、醉酒者或精神病人有危害社會公共秩序或侵害他人的行為,應及時上報上級領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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